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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周边外交研究中心主任卢光盛认为,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合作是全球第一个在国际河流上由多个国家共同开展联合执法的安全合作机制,为全球其他国际河流的联合执法提供了示范性样板,也为全球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永远在路上,各国仍需进一步加深合作。”(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信访接待下基层,答好“化解矛盾在一线”的担当题。坐在炕头知冷暖,掀开灶头知疾苦,基层是信访问题的产生源头,也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信访接待下基层,就是要开展“地摊式”接访,变“坐诊”为“出诊”,聚焦矛盾多发、信访频繁的工作领域,在巷口村头建立信访集合点,做到现场接访、现场指导、现场协调。要开展“入门式”接访,变“群众上门”为“上群众门”,走出机关大门、走进百姓家门、叩开群众心门,直视矛盾、直击问题、直面群众,主动把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落实“链条式”接访,从“第一站”到“终点站”,对受理交办、调查处理、听证调处、意见答复、评价回访等环节全过程跟踪督办,直至成功化解,真正让接访有头有尾、有始有终,所求之事有回音、有着落。
2012年8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14.2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2013年2月,大成株式会社、普莱克斯公司以及大成广州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将大成株式会社在《承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大成广州公司,大成株式会社对大成广州公司在《承购协议》合同期间内的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共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普莱克斯公司违约并裁决其履行支付义务等。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普莱克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于2017年7月作出管辖权决定,多数意见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开庭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案涉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有效,并认定仲裁庭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2017年8月,普莱克斯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同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普莱克斯公司上诉至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2019年10月,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14.2条约定“在上海仲裁”表明仲裁地在上海,而不是新加坡,但就仲裁庭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等其他争议问题不作认定。为此,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等待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年1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