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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反映时代进步。人文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首先研究人文经济在一个具体国家、每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才能确立适用于人文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推动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相互促进,同时不断深化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建构中国人文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在总结好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聆听时代和实践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讲好中国故事,着力对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揭示中国人文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人文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从踏上列车的那一刻,我们的研学之旅就已经开始了。”丁春雷说,“列车一路向西,从过去的丝路古道,到如今便捷的公路铁路,一千多年过去了,我们依旧行走在这条时空交错的道路上,仿佛在与古人对话,感受到昔日的辉煌,还有古代东西方民众交流交往的场景。通过乘坐列车的方式,看着窗外的河西走廊,更能让孩子们开启沉浸式的学习和无限的遐想。”
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原有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基础上,加快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分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即为《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给普通工薪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