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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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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网ceo熊女士表示,凯悦酒店方认为,首先,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已经进行了裁决,由学森人力全部赔偿这笔费用;其次,酒店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学森人力应该为提供服务的人员购买相应保险,而学森人力未依据合同购买保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风险;最后,在目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最终认定能够确认酒店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最终明确刘先生摔倒的责任划分,各方都应尊重法律、尊重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