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百年汇
“只要每周吃一次粗粮,对于健康就能起到帮助。”王端介绍,粗粮吃得过多也会产生一些健康问题,比如对肠胃功能的影响。如果一次性把细粮全部换成粗粮,就会给肠胃造成较大负担,特别是对于老人、小孩或者肠胃功能较弱的人,很可能消化不良,引起腹胀和食欲减退。此外,过多的粗粮可能会减缓胃的排空速度,增加食物在胃中的停留时间,从而引发胃酸反流,损害食管黏膜。
一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需要。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中国自主的人文经济学知识体系建构奠定了实践基础。党的二十大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国建设、民族复兴需要有人文与经济交叉融合的人文经济学作为支撑,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物质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繁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人文经济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看,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把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与中国人文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结合起来,实现人文学科与经济学科的融合发展,必将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加繁荣发展。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