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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在大华清水湾花园,滨水步道穿过小区,这里的步道设置比较豪华,时不时有亭子石凳、周边茂密植被簇拥,夜晚若是单独行走在这里会感到有些害怕,记者发现,这里配置的灯较其他地段数量更多,岸边、亭子、草丛,一路配有景观灯、地灯、小射灯,大大增加了安全度。步道一旁就是高耸的居民楼,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居民。其中一位居民表示,小区这边的步道灯光并不影响日常起居,而河对面的灯光有时觉得不太舒服。
不过,品种找到了,新的问题又来了:新品种种植条件更严格,菇棚需要升级改造,菇农有顾虑。杜新华又将县里的金融助理员请来,给大家介绍最新金融助农政策,可以为扩大生产的菇农提供低息贷款,这让菇农们有了试一试的底气,工作很快推开。在深入基层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坂中村的“银耳故事”,正是践行“四下基层”的生动案例,给人以思考和启迪。
海委立足流域全局,围绕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等,组织规划审核,明确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组织对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骨干河道治理重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治理,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会同有关单位对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等国家重要蓄滞洪区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核,确保工程建设方案与流域防洪体系优化布局有效衔接,工程建设标准相互协调,防止防洪风险不当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