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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娃谁来带?怎么带?这些问题令很多家庭头痛,也是不少人想生不敢生的原因所在。为此,中央出台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努力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近年来,各地都在努力探索普惠托育的多种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在三天的敦煌研学期间,学子们将进行敦煌文化自信教育培训、参观文化主题展览,到莫高窟从敦煌壁画感受融合多元的文化精粹,在鸣沙山月牙泉体验竞速爬山、滑沙听雷、寻觅月泉三宝,到莫高里工匠村亲手制作泥板画、绘制壁画,到敦煌光电博览园研学基地探究光电知识、动手科学实验,此外还要参与分享收获感悟、亲子互动沙龙等活动,研学内容丰富、体验感十足。
“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二者之间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作为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并无经济处罚权,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如果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甚至通过扣工资的形式赔偿损失,但无权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因此,物业公司以发现有外卖快递员违规入内为由对保安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刘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