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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为了让民众及时了解会议情况,在听取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安排电视直播,在代表团分团审议阶段,安排部分代表团审议网络直播。为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拟围绕“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着力增进民生福祉”“《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解读”举办三场新闻发布会。各代表团设立新闻发言人,邀请部分发言人介绍代表团履职情况。鼓励代表积极接受采访,围绕自己熟悉的领域讲好代表履职故事,讲好人大故事,讲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作为推动民主进步的真正动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革命斗争中。土地革命时期,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区域性政权民主建设的探索。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的公布、“豆选法”等选举形式的创造,保障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架构、经济基础、法律原则、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并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奋斗取得的民主政治权利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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