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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青海省数据局将立足省情实际,加强对数字建设、数字治理、数字赋能、绿色算力、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深入研究。下一步依托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招商引资等多重机制,加快形成青海省数字经济“规划、基地、项目、政策、企业”五位一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有力保障。(完)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云海app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7年,我国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制造业比重保持基本稳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增强。云海app
驻足停歇的闲暇,不禁沉淀自我,回首、盘点一年中的收获与不足,有些像现代职场年轻人的“复盘”。近几年年末,我也常“复盘”:端坐书桌前,正念冥想,渐渐在心头清晰聚焦的便是一年中的关键,将关键词书写在纸上并张贴在醒目位置。酸甜苦辣,如此丰润的生活,心中生出对自己一年里安稳度过每一天的感谢与自豪,不禁嘴角上扬。云海app(撰稿:寇凡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