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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新能源有“路”可走、“乘风”出疆,国网新疆电力不断畅通电力外送通道,形成了“两交两直”电力外送通道。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疆电外送直流第三条通道——哈密北—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建成投运后,疆电外送能力将超过3000万千瓦,新疆的电能也将“直达”华中、华东、西南地区,电力保供辐射圈将越来越广阔。作为目前全世界电压等级最高、输送容量最大、输送距离最远的特高压工程,吉泉直流输电工程自2019年投运至今,日输送电量最高达2.4亿千瓦时,是我国“西电东送”能源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
当前,外贸主体数量增多、业务范围更加精细,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等积极因素累积增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信银行通过转接收款和直连收款两种模式为境内出口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收款服务,实现了全流程收结汇、境内资金清分、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登记等线上化处理。自主研发的“信银致汇”产品省去了出口商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间环节,免去了海外资金“落地、归集”的环节,降低了资金风险和收款成本。
调查研究下基层,答好“问题发现在一线”的作为题。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既要主动“沉下去”,倾听一线民意、把握一线情况、掌握一手资料,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又要主动“请上来”,针对发现的“难点”“堵点”“焦点”,有针对性开展“一对一”访谈,不问到底不放弃,不搞清楚不放手,力争把情况吃透、把症结摸清,还要广泛“走出去”,聚焦主责主业,带着明确问题和目标,向外界求真经、向先进求经验、向典型找方法。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