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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腊月的复杂情绪里,还有一些是被腊月里的氛围和充溢在空气中的味道所左右的。我喜欢一种时时可能被左右的情绪,它存在不确定性,它也时时处处会给我们以惊喜。像晒在人家门前腊味的色泽,厨房里蒸煮咸鱼腊肉的香味;偶尔炸响的鞭炮的脆响,鞭炮爆燃后在空气中留下的硝烟的味道;村道边,三三两两聚在一起闲聊的乡亲,在乡亲们身边钻来跑去的孩子们;随时升起的炊烟和弥漫在空气中的各种烹制食物的香味;归乡的游子出现在村道中的身影,都会成为一座村庄的焦点,也都会在腊月里左右人们复杂的情绪。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14年前,在2010年贝尔格莱德空手道世锦赛上,李红获得女子50公斤级比赛金牌,实现了中国空手道在世界锦标赛金牌“零的突破”,随后她又取得亚运会、亚锦赛冠军,实现空手道项目重大赛事多个金牌零的突破,成为大满贯得主,开创了中国空手道界的新纪元。此后,她转型成为教练,帮助更多年轻选手完成“冠军的传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