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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给小微企业插上了梦想的翅膀。”1月16日,在宁波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的“委员通道”上,宁波市政协委员、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徐波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让小微企业获取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该中心通过采用市场监管局掌握的经营主体大数据,给企业出具信用报告,解决了由于银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敢贷不愿贷问题。
迟福林认为:“除了建立RCEP规则利用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对RCEP规则的了解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快升级RCEP规则。对此,中国与东盟在推动RCEP全面实施与不断升级中可以发挥更多重要作用:一方面,在RCEP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尽快实现有效突破。比如:扩大RCEP覆盖范围,拓展RCEP‘零关税’商品覆盖度,提升投资开放度;推动中小企业更有效地融入RCEP供应链产业链,加强相关成员在半导体、生物科学、量子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核心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推动RCEP规则升级。比如:启动RCEP原产地规则后续协商;提升服务贸易开放度,逐步建设RCEP区域一体化服务大市场。此外,还可支持智库‘走出去’,促进RCEP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而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这体现出一种基于文化生命体的全新文明观,一种以有机整体的和历史性的文明视野来看待和阐发中国式现代化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也阐明了作为一个独立文明的国家、民族如何实现现代化的一般原理。一个独立的社会文明是一个有机的文化生命体。任何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只能在自身原有的基础上“吐故纳新”、连续性发展,而不可能脱离、抛弃自己原有的“机体”进行一种断裂、突变式的发展。自古以来,我们都是一个建立在高度发展的文化、文教和文明的基础之上的独立“文化生命体”“文化共同体”,一个文化悠久广大、文脉赓续不断,因文聚合而成、以文而立、以文而治的文明国家和民族。可以说,中华民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作为最繁荣最强大的文明体屹立于世。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文明体,其现代化的实现一定包含着文化、文明的现代化,其伟大复兴一定意味着造就“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和文明的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