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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河的夜景,在居民眼里是一景;而居民楼的“万家灯火”,亦是游人眼里的一景。“事实上,居民楼本身也可以成为两岸照明的一部分。”张蕴认为,苏州河两岸第一立面夜景光色目前以居民楼顶的简约光带为主,灯光层次感不够强。今后在景观灯提升设计时,可以将绿化和步道的区域照明和两岸万家灯火的高楼相配合,通过局部点缀色彩动态效果,调整好亮度光色,优化照明层次感,支持整体统一色温的控制、智能照明系统的一体化控制。
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这些企业整体呈现“三高两强”特征。“三高”是指高精尖,超八成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高成长,超六成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10%;高质量,北京市今年A股上市企业中,超五成为专精特新企业。“两强”是指科技创新强,超四成研发费用占比在15%以上;独门绝技强,近七成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形成配套。
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合作共赢是目标。面对全球性挑战持续蔓延,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各国命运紧密相连,利益休戚与共,唯有共担风险、共迎挑战,才能互利互惠、共赢发展。应摒弃一味谋求自身更大利益的做法,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各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要冲破主从之分、阵营之别的思想藩篱,超越零和博弈、赢者通吃的理论窠臼,摒弃强推“脱钩断链”、构筑“小院高墙”的错误行径。只有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不断扩大各国利益交集,才能凝聚起共护和平、共促发展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力量。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