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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显示,“封底”公众号发的文章,明确公布了原告的相关身份信息,并且在2024年1月2日至3日连续发布了例如“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原副局长13岁上大学?”“边从政边经商辞去公职前长期经商”等针对原告严重偏离事实的文章,文章中对原告父母、妹妹个人隐私大量曝光,误导大量的读者对原告以往的任职履历猜测和误解进而发布大量不实言论,导致对原告的负面认识。
《条例》还提高了相关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共享信息的时效性,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及时通报调整为共享,进一步扩大了应当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共享的部门范围,增加了卫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门,这将推动进一步减少社保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涉案包,并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交付涉案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合意。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看,无论是了解商品情况,还是后期原告向被告反馈包有问题,被告从未向原告披露所谓卖家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被告也做出了保证正品的承诺。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足以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经鉴定,涉案的包为伪,原告基于对被告的相信,使得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