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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品牌定位上的分歧,在利益上,经销商和品牌之间也可能产生分配不均的情况。在采访中有经销商对北京商报记者直言,新手机上市的两个月以内,“根本别想从官方买到,因为他们那里根本没货”,经销商表示,“如果手机都让他们卖了,那我们吃什么”。另有“黄牛”对记者称,从大经销商处囤货倒卖已经是潜规则,“不然我们手里的货哪来的”。
从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实践中理解把握这一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的行动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是不断展开的、开放式的科学理论体系,随着实践深入丰富发展,需要我们不断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用力。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突出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结果导向,深入开展新时代统一战线重大理论问题和各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树立统战思维,增强统战意识,善于运用统战资源和统战方法,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推进新时代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求是网)
自“万名干警联万企”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高院联合省委统战部、民建甘肃省委会、省工商联共同推进,协调多方资源,分两批对市州法院督察巡查,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截至目前,已经审(执)结旧存案件7万余件,还开展法企共建、“法治体检”6500余次,减少企业遭遇纠纷的风险。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