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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何女士骨质疏松严重,体重只有60多斤,行动也有些不便。女儿们先后帮她聘请过几位保姆,但总是不如意。后来,何女士听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配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专业。经过实地考察,何女士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女士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任先生说,赵静被举报的原因并不是没有教师资格证,而是她不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中的“名校毕业生”,江苏省东台市2023年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公告的高校名单显示,赵静毕业的西北大学,在C类人才要求的高校名录中有显示,但C类高校的要求是国内高校列入ESI排名全球前5%的部分学科和驻盐城高校ESI排名全球前1%的部分学科,其中,西北大学的工程科学和材料科学在这部分名单中,而西北大学以及赵静所学的专业,却不符合人才引进的教学类岗位要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