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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应勇强调,检察机关要主动服务和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协同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宽严相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惩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以高质量司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文化强国建设、乡村全面振兴等国家战略,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英雄烈士权益,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充分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持续推动从“办理”到“办复”转变,促进源头治理。
2.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实行“千分制”甚至“双千分制”“三千分制”考核体系。2018年以来,临沂市费县对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了“千分制”甚至“双千分制”“三千分制”综合考核,其中2018年开展党建、经济社会发展“双千分制”考核,2019年还增加重大隐患整治板块,实行“三千分制”考核,其他年份实行“千分制”考核。同时,该县有个别部门、镇街在有的年度对下属单位、所属村(社区)开展过“双千分制”考核。这类考核虽然有区分优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的作用,但指标设置客观上存在过多过细、不够科学精准、脱离实际等倾向,还有的考核频率过高,实行月度排名、季度通报,不利于干部树立长远政绩观,加重了基层负担。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不折不扣抓落实,就是要求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刻领悟党中央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的现实依据与理论逻辑,做到知其言更知其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以坚定的信心、笃定的态度、彻底的行动、主动的作为抓好落实。不折不扣,既是对照要求而言,更是对照效果而言,是从起点到终点的不偏离,从目标到结果的不走样,确保贯彻落实的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