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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方面,可以切实降低土地成本,从而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让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另一方面,这些存量土地和房屋往往处于区位较好的地块,配套设施较为健全,有利于实现职住平衡;同时,还可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这样确定的配售价格,与目前大城市商品房相比明显降低,可让工薪收入群体“买得起房”。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其实,所有这些言论都呼应了之前一些报道里早就揭示的一个事实:作为年幼时去到香港生活的上海小孩,王家卫对故乡有着难以割舍的情结,他的亲人还有不少生活在上海,他正好可以通过这次拍剧,潜入亲人过往几十年的生活,也包括潜入上海——这座熟悉又陌生的城市。作为一位电影“作者”,王家卫只是照例按照自己一贯的审美与工作习惯,自顾自地去拍摄了。至于原著小说,那只是他开动摄影机的一个契机,是他进入故乡岁月的一座浮桥、一张船票。诚如王家卫自己在短视频里说的:“剧集只是原著蛋糕中的一块。看完之后意犹未尽,我建议你们去看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