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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的变异翻新,也是加重基层负担的主要表现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既要注重治标,如《意见》提出“不得强制要求定期登录”“不得脱离工作实际强制要求打卡接龙、即时响应”“不得简单以工作留痕代替实际工作成效评价”;更要注重治本,着眼于相关乱象及可能出现的变种,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措施和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把“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瞄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之弊,对症施策、精准发力,方能做到真减负、见真效。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这个重大命题,事实上明确了文化现代化、文明现代化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实质和根本目标。既深刻彰显了文化建设与国家治理、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间的内在关联,又揭示出人类社会变迁发展过程中文化发展进步、文明转型跃升、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一般原理。这一命题从而构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整个宏大思想理论体系的一个关键“题眼”。
长沙黄兴北S10地块,即[2023]长沙市068号地块,处在非常优越而成熟的长沙市中心,且为临湘江地块。具体位于开福区湘雅路以南、湘江大道以东、黄兴北路以西、晴佳巷以北区域,地铁1号线和6号线双轨交汇的文昌阁地铁站旁,出让面积为61412.66平方米,商住比1:9,容积率≤3.0。挂牌起始价202693万元,起始楼面价约11000元/㎡,将按符合要求的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