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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实现无缝监督、合力监督,提升监督效能。坚持“全周期管理”,形成办案、治理、监督、教育完整闭环。完善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强化对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我一直给公司和董事会建议,不要小瞧中国的本土供应商,一定要认真对待。如果我们的某一个产品在中国市场上争不过国内供应商的话,那么五年以后这家供应商会在全球市场给我们造成很大的麻烦。”陈玉东说到,现在汽车行业已经在迈入智能化时代,大家都在一个起跑线上,中国的零部件厂商未来在全球也会有一席之地,十年内中国有可能会诞生本土的“博世”。
在推进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只有明晰权责关系,才能“定分止争”,激励相关主体投入更多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我国目前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种“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创新做法,如何更好地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同时,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还需要对接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