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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中的其他参加者,通常包括同场竞技者或共同参与者。按照民法典规定,对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过错认定标准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的造成仅有一般过失、轻过失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风险自担。同时,在损害已经发生时,还要审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发生后,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应当采取恰当、及时的救助举措,防止损害扩大。否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他参加者未恰当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判决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是自甘风险活动中的其他参加者,其在双方掰手腕的僵持状态下突然发力系该活动中的常见行为,不能认定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曾某受伤后,被告王某积极将其送医治疗,尽到了救助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未组织文体活动且无其他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在主观上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控制风险的意思。不管是自愿或受指令,公益或营利目的,皆不例外。其次,在客观上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控制风险的具体外在行为。符合主客观要件后,即可认定相关民事主体为活动组织者。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风险的提示、防范和控制以及提供充分的事后救助义务。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未检部门第一时间介入,通过孩子母亲的叙述,未检干警了解到未成年人蒋某于2023年3月至5月在一家文身店进行了多次文身,文身店老板在明知其只有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1300元费用。蒋某父母发现孩子身上的文身,多次到文身店与店主协商赔偿,要求其返还文身费用,并提出带儿子去正规医院清洗文身,费用由店主承担,店主拒绝孩子妈妈王某的要求,仅同意在店内帮助蒋某清洗文身。王某便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昨天,北京大学首都发展新年论坛(2024)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会上,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创新指数2023》。《指数》从三个空间层面分别构建了京津冀协同创新指数,重点分析2013—2022年京津冀协同创新指数发展趋势。结果表明,2013—2022年,京津冀协同创新指数从100增长到297.6,年均增速为12.9%,京冀、津冀间创新指数的相对差距缩小,京津冀协同创新成效显著。